(2006年10月28日黄陂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实施,经修订,于2017年3月28日黄陂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合理结构和工作连续性,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及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职务代表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调整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或由有关部门在听取代表本人陈述的基础上劝其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
(一)担任区和街、乡、场、开发区、木兰山风景管理处等领导职务,因工作变动离开原领导岗位,没有必要保留代表职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本人感到履行代表职务有困难的;
(四)职务代表退休后,没有必要保留代表职务的;
(五)不履行代表职责,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六)因本人原因,在选区或本行政区域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代表书面辞去代表职务的报告后,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辞职请求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决定是否接受其辞去代表职务。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接受代表辞职的,该代表的代表资格即行终止,有关决定依法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及时予以公告。
第五条 本办法授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